6.认证证书
农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按以下规定对认证证书进行管理。
6.1认证证书内容
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认证模式;
——认证规则;
——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如有删减,明确删减条款号);
——获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或系列产品名称;
——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发证机构名称、地址。
认证委托人应按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使用认证证书。
6.2认证证书的保持
符合以下条件的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认证委托人或相关方(包括生产者、生产企业,下同)保持有效的法律地位,其资质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
——工厂检查合格,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认证委托人或相关方持续遵守本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认证机构提出换发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在确认相关信息符合要求后,直接换发认证证书。
6.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撤销和恢复
6.3.1认证证书的暂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1)认证委托人或相关方违规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如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2)获证后跟踪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发现重大差异或有1项(含1项)以上的严重不符合项;
(3)产品抽样检验结果有1项关键项不合格的;
(4)对获证后跟踪检查发现的不符合/不合格项未按期提出验证或验证结论为“不通过”的;
(5)国家监督抽查时出现不合格的;
(6)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
(7)获证工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年度监督检查的,包括因联系不上、产品停产等原因,不能按期接受年度监督的;
(8)有重大质量投诉,或有关单位、部门反映并经查实获证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认证机构认为应暂停的;
(9)不按规定交纳认证费用的;
(10)其他应暂停的情况。
在上述条款中(6)项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他原因暂停的,认证证书暂停期不超过6个月。
6.3.2认证证书的撤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证机构应撤销并收回认证证书:
(1)在暂停认证证书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或未提出恢复申请的;
(2)获证后监督检查发现2项以上(含2项)严重不符合的;
(3)产品抽样检验有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不合格的;
(4)同单元产品连续两年国家监督抽查存在关键项不合格的;
(5)因产品缺陷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6)认证委托人或相关方未保持有效的法律地位,其资质不满足国家最新要求的;
(7)其他应撤销的情况。
被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一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该产品的认证委托。
6.3.3认证证书的注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并收回认证证书:
(1)认证委托人提出注销的;
(2)由于认证采用的标准变更,认证委托人不符合换证条件或未提出换证的;
(3)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委托人未提出换证的;
(4)认证委托人不再生产获证产品的;
(5)其他应注销的情况。
6.3.4认证证书的恢复
在暂停认证证书后,认证委托人应在暂停到期前向认证机构提交恢复认证证书申请,认证机构对暂停问题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核实,确认有效后,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否则撤销认证证书。
证书注销、撤销后不能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