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附件1、2、3予以废止。
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7年修订)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1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农机部分)
附件2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7年修订)(农机部分)
附件3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农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