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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2017年全省秸秆多种形式利用实施办法
为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精神,促进我省农作物秸秆的多种形式利用,进一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领域和环节
支持农作物秸秆的收集储运,支持环节包括对秸秆的人工、机械收储等进行按量补助;
支持农作物秸秆的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工业原料化等利用,支持环节包括对秸秆的利用进行按量补助。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1、支持对象:从事秸秆收储和利用的农民、种植大户、合作社以及企业等各类主体。
2、申请按量补助的各类主体应符合当地农业部门的补助门槛及要求,获得按量补助的主体应按照当地农业部门的要求,建立自身收储利用秸秆的明细台账或收购销售的证明材料档案,并接受当地农业部门或第三方单位对收储利用秸秆数量的核实,通过核实才可领取补助资金。获得的按量补助标准不得超过秸秆收储或利用成本。
三、资金分配和补助办法
省级根据稻麦播种面积、上一年度工作开展考核情况等因素,将资金切块至各设区市、县(市、区),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各类主体数量和秸秆实际收储或利用量进行补助,鼓励地方安排扶持资金与省补资金结合使用。由各地根据财力及当地实际情况明确补助门槛和补助标准。
按量补助实施前,各地应制定收储利用量核定办法,办法中对补助门槛、补助标准及具体核定细则进行明确。按量补助实施过程中,可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核定,核定办法及获得按量补助的主体名单、秸秆收储利用量和补助资金量应在当地农业网公示1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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