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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7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7-05-04   来源: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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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2017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

  为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农机局《江苏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29号)要求,发挥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效应,扎实推进我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和年度目标

  1、总体思路:今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保持基本稳定,省级作业补助资金继续实行直补。根据各地种植面积、机具保有量、补助标准、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测算省级补助资金,切块下达至市(市辖区)和县级政府,补助资金由各地包干使用。补助对象和操作程序等具体内容由市(市辖区)和县级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并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坚持以“麦秸秆还田为主,适度推广稻秸秆还田”原则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

  2、年度目标:按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文件要求,2017年全省实施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4180万亩。

  二、实施范围、补助对象

  1、实施范围:省级作业补助覆盖所有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县(市、区)。包括三麦、水稻秸秆机械化还田。

  2、补助对象:按照“谁还田、补给谁”的原则,省级作业补助直接补助到按当地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实际种植户、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户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同一区域内四选一,同一作业地块不得重复补助) 。补助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的,作业收费时,必须在当地作业市场价格基础上让利给农民(实际种植户),确保农民受益。补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整村推进还田作业、作业费用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支付(附作业清册),如向农民(实际种植户)收取作业费用的,必须让利给农民。有条件地区优先补助实际种植户。

  三、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

  1、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84号),省级按苏南10元/亩、苏中20元/亩和苏北25元/亩(其中兴化、高邮和宝应根据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按25元/亩)作业补助标准测算,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鼓励各地根据地方财力加大补助。

  2、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农机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29号)的要求执行。上年度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各级财政必须保障必要的组织经费,用于技术培训、政策宣传、作业组织、示范推广、汇总公示、档案管理、第三方核查以及绩效评价等方面支出,确保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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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江苏 2017年 秸秆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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