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夯实化学品风险防控基础
评估现有化学品环境和健康风险。开展一批现有化学品危害初步筛查和风险评估,评估化学品在环境中的积累和风险情况。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口,并逐步淘汰替代。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
削减淘汰公约管制化学品。到2020年,基本淘汰林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等一批《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的化学品。强化对拟限制或禁止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品、最佳可行技术以及相关监测检测设备的研发。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行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第五节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我国是核能核技术利用大国。“十三五”期间,要强化核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核安全法治进程,落实核安全规划,依法从严监管,严防发生放射性污染环境的核事故。
提高核设施、放射源安全水平。持续提高核电厂安全运行水平,加强在建核电机组质量监督,确保新建核电厂满足国际最新核安全标准。加快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改进。优化核安全设备许可管理,提高核安全设备质量和可靠性。实施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
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加快老旧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进一步提升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能力,落实废物最小化政策。推进铀矿冶设施退役治理和环境恢复,加强铀矿冶和伴生放射性矿监督管理。
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将核安全关键技术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强化国家、区域、省级核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和能力建设。建成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立国家核安全监控预警和应急响应平台,完善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国家、省、地市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
第七章 加大保护力度,强化生态修复
贯彻“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推进重点区域和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全面提升各类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第一节 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系统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识别事关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以生态安全屏障以及大江大河重要水系为骨架,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为支撑,以国家禁止开发区域为节点,以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为脉络,优先加强生态保护,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建设“两屏三带”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推进青藏高原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重点保护好多样、独特的生态系统。推进黄土高原—川滇生态安全屏障建设,重点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和天然植被保护,保障长江、黄河中下游地区生态安全。建设东北森林带生态安全屏障,重点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东北平原生态安全。建设北方防沙带生态安全屏障,重点加强防护林建设、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沙化土地实行封禁保护,保障“三北”地区生态安全。建设南方丘陵山地带生态安全屏障,重点加强植被修复和水土流失防治,保障华南和西南地区生态安全。
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深入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继续开展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编制实施地方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管理,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完善生物多样性迁地保护设施,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系统保护。开展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与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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