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各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可在农机360网补贴查询系统 点击查询
附件5
天津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
符合实施方案条件的补贴对象,申请购置 “天津市2015年-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所列的农机产品,应遵循以下操作程序:
一、购机申请
1.提出申请。拟享受补贴购机的个人或组织,须持本人身份证或由法定代表人(或由组织出具授权书指派的具体办事人员)持组织机构代码证,本人惠农一卡通银行卡或开户行银行账号,到相关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购机申请。
其中:申请个人(组织)的户籍(营业执照注册地)在购机补贴实施区县范围内的,到所在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购机申请。不在购机补贴实施区县范围内的个人,需提供其从事农业生产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出据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证明材料”,到出据证明材料所在地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在购机补贴实施区县范围内的组织,需提供其从事农业生产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出据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证明材料”,到出据证明材料所在地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信息录入。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将申请者的购机信息录入到“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并扫描其身份证或组织代码证,对其进行拍照,一并录入系统。其中,申请者要提供本人或家庭(组织)长期使用的、真实可靠的联系电话。
对于购置其他谷物收获机械、碾米机、磨粉机、保温被、其他日光温室设施设备、开窗机等只使用市财政资金进行补贴的产品,使用与中央财政相同格式电子文本进行录入。
3.公示监督。申请者的申请购机信息录入后,由系统自动在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汇总申请者的姓名、住址、购机类型、数量、补贴金额等信息,在本单位及购机者所在村张榜公示(单机补贴金额低于2000元,且总补贴金额低于5000元的,公示与购机可同步进行)。
4.上报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将申请者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农机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为申请者打印“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加盖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公章。
对于购置其他谷物收获机械、碾米机、磨粉机、保温被、其他日光温室设施设备、开窗机等只使用市财政资金进行补贴的产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市农机局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市农机局在指标确认通知书上加盖印章予以确认。
二、全价购机
申请人领取通知书后的30天内,在全市范围内任意选择一家具有农机补贴农机补贴查询系统
农机补贴网
产品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出据通知书,自主选择机型支付全款购机。
购机完成后,申请者需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确认,配合经销商拍摄人机合影照片。经销商为购机者开据发票,发票上需注明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补贴金额等信息,经销商在发票开据之日必须将购机发票及人机合影照片上传至“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三、机具核实
申请人购机结束后10天内(以发票日期为准),向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机具核实申请。
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补贴机具进行核查。补贴机具购买完成后,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逐台核实补贴机具,重点核查购买人、所购机具、铭牌信息、发票等是否与通知书相符。
核实无误后,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为所购机具喷涂“国家补贴机具”字样标识和机具编号,拍摄人机合影、铭牌照片,在通知书上加盖“补贴机具已核实”字样印章,并签字确认。
四、申请结算
申请人持通知书、发票、惠农“一卡通”(开户行账号)等有关购机补贴资料,向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
五、公示监督
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将申请人提出的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在购机者所在村镇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六、结算审核
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结算用户信息,报区县财政部门复核。
七、拨付资金
区县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通过银行系统将补贴款划拨到申请人账户。
八、注意事项
补贴对象购置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
出现补贴产品退货情况时,购机者及经销商必须主动向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说明相关情况,办理补贴注销作废手续。补贴款尚未拨付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立即终止拨付手续,补贴款已经拨付的,购机者需要按照实际情况退还补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