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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贴机具标准和重点
(一)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中央财政补贴额按照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执行(参照2014年我市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市财政单机补贴额按不超过2014年我市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通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进行叠加补贴的,补贴额按不超过2014年我市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50%测算。市农机局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一览表式样见附件3)和补贴额调整情况。
(二)补贴重点。为了促进现代都市型农业及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进一步提高秸秆机械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水平,确保重点农机化项目对农机装备的需求,重点补贴粮食烘干机、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还田、打捆收集、青黄贮等)、深松机、平地机、免耕播种机、设施农业机械等,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农机合作社发展规模和质量,对农机合作社购机在补贴资金上给予倾斜,对承担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任务的农机合作社购置135马力-145马力大型拖拉机及配套的深松机、平地机给予重点补贴。
为促进小麦、玉米收获机等老旧农机产品的报废更新,对自愿报废更新自走式小麦或自走式玉米收获机的购机用户,给予重点补贴。
五、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
(一)补贴对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对象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区县选择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并对自主购机行为和所购机具真实性负责。
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为50万元,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为200万元,确因生产需要,补贴资金总额超出上述规定的,由补贴对象向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后可以按照生产需求享受补贴资金。
(二)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确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我市或其他省份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必须要对自主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同等的责任。
六、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方式
我市继续实施“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并报市农机局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具体操作程序详见附件5。
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在补贴工作开始后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金结算资料,区县财政部门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对于结算资料无误的,代理银行及时拨付到位。
七、实施进度安排
(一)每年1月至2月:完成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编制(修订)。
(二)每年3月至11月: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按步骤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并定期对购机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补贴机具质量进行跟踪调查。
(三)每年12月:完成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总结上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绩效延伸考核评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