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做好资金需求摸底、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测算分配资金。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县(区、市)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区、市)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地(市)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提出县(区、市)间余缺资金调剂意见,及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区、市)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县(区、市),地(市)财政部门根据同级行业部门申请意见及时办理资金调剂,确保本地(市)整体或局部地区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或缺口问题。严格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补贴资金,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地(市)下一年度将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已享受财政相关项目支持购置农机具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对于农机创新产品,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规模,使用资金量不超过全区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的15%。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年度使用资金规模指标。
同时,为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全区农机化发展需求,按规定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中安排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
(二)组织开展创新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按照7:3的比例分两次定额兑付,即在购机核验合格后按程序兑付70%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在所购机具达到年度作业标准后,再兑付30%的补贴资金。对第三年、第四年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分别按照定额补贴资金的10%、10%予以激励补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范围,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任务支出。自治区级财政按照中央和省级9:1的比例履行法定支出责任,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七、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采取“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实施。
(一)发布实施规定。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全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制定并发布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补贴实施方案、机具核验办法、违规行为处理制度和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制度(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
(三)现场演示评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对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对该产品及时采取封闭措施,并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的,视情暂停采信相关机构的证书(报告),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决定是否恢复采信,对于在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中多次发生问题的,将相关机构纳入“黑名单”,并不予采信其出具的鉴定(认证)证书(报告)。
(四)自主购机或集中供货。购机者到生产企业指定的经销商或直销点自主选机购机,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农机经销企业辅助购机者录入购机信息上报给县(区、市)农业农村部门。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鉴于我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大部分县(区、市)没有设立农机经销站、点,购机路程远、成本高、安全难以保障,在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的基础上,项目实施县(区、市)可以根据购机者需要组织统一供货。统一供货形式由经销商与县(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安全、方便、快捷的原则商定,并可集中开展销售信息录入工作。
(五)受理补贴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
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手机APP申请补贴,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同一年度内,购机者为农牧民的,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使用资金额度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为超预算申请,应及时告知购机者超预算申请资金待下一批(或下年度)资金下达后发放。
(六)开展机具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照《西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试行)》或自行制定的机具核验办法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
鼓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对高风险机具,必须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补贴额1万元以上的机具,必须进行现场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发票,并填写《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表》(详见附件2),购机者和核实人员必须签名。
(七)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机具核验资料、机具核验结果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信息,实时在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示;不符合规定的,要向购机者讲明原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发现涉嫌违规的,要保存好相关证据资料,启动调查程序,同时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鼓励在乡村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八)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补贴一批、兑付一批、直补到卡”的方式兑付给购机者,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对购机者录入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要及时通知购机者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购机者是个人的,县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应审核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一卡通”和开户银行账户信息与提供的复印件信息是否一致,是否齐全、有效;购机者是组织的,应审核购机发票、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以及开户信息与提供的复印件是否一致,是否齐全、有效。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乡镇受理审核、机具核验信息材料,将通过审核的申领数据信息材料汇总后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九)组织抽查调查。自治区、地(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应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申请补贴情况进行抽查核验。各地(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指导所辖县(区、市)按照每年不少于申领补贴机具总台(套)数的10%比例进行抽查核验。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用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补贴申请(简称“异常情况申请”)进行申请冻结,并组织开展调查。涉嫌违规的,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各地要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