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西藏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21大类45小类136个品目(详见附件1),其中自治区财政资金补贴范围为5大类6小类9个品目。补贴范围可针对各地(市)提出的增补建议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年度进行调整公布。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具体购置补贴方案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与民用航空部门协商后确定,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常规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范围内自选类产品具有相关检测资质部门出具带有CMA标志的检验报告,可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进行补贴。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补贴资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积极推动已获得农机专项鉴定证书且满足我区农牧业生产需求的农机产品列入补贴范围,根据我区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大力支持农机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推动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关于试点产品选定的要求,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不超过10个,按年度进行调整。除上述机具外,适合我区农牧业生产发展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自治区以及各地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
五、补贴标准
(一)分档测算。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自治区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有关规定,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或书面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专业价格评估、成本测算等方式。中央财政补贴品目和自治区自选类补贴品目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市场销售均价的30%。
(二)补贴额调整。围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且不超过20个档次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含新能源农机),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亟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提高补贴额的通用类机具,其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或档次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对轮式拖拉机,除了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0%。
(三)单机补贴限额。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以上的,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西藏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经综合研判后,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