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农字〔2021〕221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精神,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6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1年海南省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于7月中旬发放完毕,各市县(洋浦)在收到省级方案后,尽快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于7月25日前将补贴发放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65339342、厅计财处65338367;省财政厅农业处68558256。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7月6日
2021年海南省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精神,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为促进我省粮食生产,通过资金补贴,降低生产成本方式,支持粮食生产,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粮食生产,发展适度规模种植,提高生产组织化程度,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
二、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
(一)补贴对象
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农民、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市县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二)补贴标准
各市县(含洋浦)结合资金额度、粮食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
(三)补贴依据。补贴依据为水稻、番薯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