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验公示信息。
县乡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鼓励各地开展远程视频核验,并由购机者电子签名承诺真实性。将单台机具补贴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增氧机、投饲机、揉丝机作为非重点机具,可免现场实物核验或远程视频核验;各地可在实施方案中明示,并结合实际对免现场实物核验的补贴机具,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抽核比例不低于5%;重点核查单个购机者一次性购机5台以上及一个年度内购机10台以上的机具情况。对符合条件已受理的补贴申请,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规定的相关核验工作,补贴申请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县级应在实施方案中明确乡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审验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验和公示,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完整材料,鼓励线上提交,提高行政协同办事效率。购机者线下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归集整理,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全流程线上办理由县级保存,保存期为5年。
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然后凭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五)兑付补贴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补贴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确保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引导按需购机,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依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