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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暨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2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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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展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试点。经设区市推荐,结合预申报2021年部级农机深松整地项目县适当倾斜的原则(深松整地项目今年暂停),支持34个县(市、区)开展犁耕深翻还田作业试点(附表),试点地区犁耕深翻作业面积省级按40元/亩测算(试点以外面积按原省级测算标准执行),补助资金从现有省级秸秆机械化还田专项中安排,各地结合地方财力县域范围内制定统一的补助标准。犁耕深翻作业补助覆盖水稻、小麦和玉米作物秸秆还田。以实际种植大户为主体,秋季作业为重点,鼓励整村整镇推进。在财政承担全部犁耕深翻作业费用(不再向农民收费)、作业面积全部实现智能监测、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手段确定作业机手的前提下可以直接补助给作业机手。犁耕深翻作业实行单独造册管理,其他要求按本意见执行。非试点县(市、区)可统筹地方财力积极开展犁耕深翻作业,省级补助标准仍按原标准(苏政办发〔2013〕184号)测算。

五、提升核查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鼓励各地积极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加强作业面积、作业质量监测,同时与第三方核查相结合,提高补助面积的精准度和公信力。实施还田作业现场智能监测,且拥有(或管理)独立数据平台的,县级第三方核查比例可适当调减,具体核查比例由县级政府制定并公布,信息数据和核查报告按有关档案规定存档备查。

六、实施要求。各地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完善推进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严格管理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做到“阳光操作”。做好政策告知、确认公示、县级第三方核查、资金兑付、监督检查等“规定动作”。强化“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核查”机制。乡镇政府对申报作业面积的准确性负主要责任。作业面积必须以地力保护、承包合同、确权登记或其他具有权威性确定的面积为准,县域范围内统一标准。较大作业面积(数量由县级政府规定)的实际种植户在申报时必须附相关证明材料。有临时土地转让的,以双方协议确定受益方。

(二)严格规范作业,提高还田质量。结合省级技术指导意见(苏农机推〔2015〕13号),完善秸秆还田集成机插秧和机播三麦技术路线和作业规范,推进良法良机配套,农机农艺融合,加强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指导和培训,稳定提高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犁耕深翻作业质量。

(三)严肃工作纪律,做到“七个严禁”。各地要加强风险防控,切实做到“七个严禁”:严禁没有实施还田的单位或个人列为申报主体和补助对象;严禁将资金拨付到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以及其他非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挪用、转移专项资金;严禁虚报面积、套取补助;严禁现金兑付;严禁镇村以任何理由从补助对象收回补助资金,进行所谓的“二次分配”;严禁集体或个人代领、转付或用补助资金抵扣相关款项及费用。

(四)省级单位管理要求。省农垦集团、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局、省沿海开发集团等省级单位是区域内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和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省级单位要加大秸秆深翻还田力度。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进行扶持,按省级相关农业项目实施要求执行。

(五)有关秸秆还田退水问题处理要求。个别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反映秸秆机械化还田后,碰到雨水浸泡等农田退水形成新的污染地区,稻麦秆机械化还田率必须严格控制在合理科学的目标内,不得随意增加还田任务。有此类反映地区制定秸秆机械化还田年度实施方案,须经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会签,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相关材料报省市级备案。

(六)做好材料报送。一是实施方案。各县(市)实施方案(格式按苏农机科〔2018〕8号附件2)由地方政府盖章后上报省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设区市汇总市辖区实施方案,并将其作为附件盖章上报省级备案。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电子档同时通过“江苏省省级秸秆机械化还田项目管理系统”报送。实施方案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与电子稿须于6月30日前完成上报。二是年度总结(绩效自评价)。年度总结(格式按苏农机科〔2016〕21号附件1),于2022年1月31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省级,通过“省级管理系统”报送电子稿。同时按照时间节点,通过“省级管理系统”做好夏秋季作业进度周报、补助资金兑付、投诉举报处理和违规违法行为(案件)上报工作。

生态型犁耕深翻试点县(市、区)单独填报犁耕深翻还田作业补助计划及清册,随同实施方案和年度总结(绩效自评价)一并上报,同时做好夏秋作业进度周报报送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做好作业技术路线、机具配备、补助政策和推进做法等试点工作总结,于2022年1月31日前一并报送省市级。

附表:2021年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试点县(市、区)作业计划表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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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江苏 秸秆还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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