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点击下载附件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和《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18〕3号)精神,研究决定,开展温室大棚、耕整打塘机和辣椒除柄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现将《云南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2月2日
云南省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结合提高高原特色农业质量效益,进一步打响绿色食品牌等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的
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速推进农机新产品试验鉴定和推广应用,支持促进农机新产品技术创新和研发生产,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和农机装备转型升级,更好满足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新型农业机械日益增长的需求。积极探索试点产品分类分档、补贴额测算、资金兑付的方法路径,为其纳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奠定基础。
二、试点产品
结合云南农业生产实际,将温室大棚、耕整打塘机、辣椒除柄机纳入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
三、补贴对象及试点范围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试点范围。温室大棚补贴试点,在我省设施农业规模较大、产业体系较为完善、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晋宁区等15个县(市、区)(见附件2)开展;试点县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编制具体试点实施方案,并报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耕整打塘机、辣椒除柄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补贴试点。
四、试点时间及资金安排
(一)试点时间。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截止2021年8月31日。按照本试点方案要求新建且在试点时间内验收合格的温室大棚,按照本试点方案要求购置且已经受理补贴申请的耕整打塘机和辣椒除柄机。
(二)资金安排。试点资金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年度内每一个补贴试点品目,补贴资金总量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温室大棚实行先建后补,原则上每个试点县(市、区)补贴资金总量控制在100万元以内,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办理补贴,直到年度内温室大棚试点资金总量用完为止;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分别不超过30万元(含)和80万元(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