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产品田(场)间实地验证
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试点的生产企业,应主动向已建成组装式钢主体结构猪舍、禽类养殖设备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田(场)间实地验证申请。每个企业至少提供2个在四川已经建成的组装式钢主体结构猪舍或禽类养殖设备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设计图纸、采购合同、竣工图、销售发票、竣工验收报告、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等。
根据生产企业提出的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机推广、科研单位等对辖区内建成的组装式钢主体结构猪舍、禽类养殖设备开展田(场)间实地验证工作,并填写《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实地验证表(表样)》(附件2和3)。
五、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采取定额补贴方式。《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最高补贴额一览表》详见附件1。
六、试点时间及资金安排
(一)试点时间
试点时间从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对于按照本试点方案要求新建的组装式钢主体结构猪舍、禽类养殖设备,且在试点时间内验收合格的给予补贴。
(二)资金安排
试点期间,年度试点补贴资金量不超过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市(州)可在所辖范围内调剂新产品补贴资金,重点支持畜禽养殖大县。
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试点实行“先建设后补贴,资金用完为止”的原则。因当年试点资金规模不足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年度试点资金优先补贴。
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根据资金规模和畜牧生产实际确定,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七、补贴程序
采取“自主购机、县(乡)结算、直补到场(户)、先建设后补贴”的方式,按照申请、建设、验收、补贴的程序,主要流程如下。
(一)发布实施方案。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布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试点实施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方案并对外公告。
(二)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购机者携带有关资料(主要包括养殖场核准建设、备案、设计图纸等资料,以及选择生产企业的经营范围、技术能力、业绩证明、有关资质要求、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承诺书、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实地验证表等材料,具体由各县根据实际确定),自主向所在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报,填写建设登记表(见附件4和5)。
(三)预审告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购机者提供的申报资料,结合全县养殖规模、资金使用、发展规划、建设标准、环保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预审,告知申请对象能否享受补贴。
(四)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符合试点产品条件的组装式钢主体结构猪舍、禽类养殖设备,签订合同并购置安装,建筑监理机构出具钢结构监理报告。
(五)现场验收。养殖场用地、环评等手续齐全,选址条件和布局符合养殖场建设和防疫要求,设施设备购置、安装、调试完成,购机者携带规定资料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环保、审计、安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开展现场验收。核实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有资质的监理机构出具的钢结构监理报告,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用地、环评手续、钢结构施工监理部门出具的结论报告,以及材料或设备是否符合配置参数要求、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具体由各县根据实际确定。补贴申请及验收表见附件6和7。
(六)资金兑付。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并验收合格的,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村务公开、益农信息社等方式按照农机购置补贴的要求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兑付资金。资金兑付后,省、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组成专家组开展抽查监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钢结构进行抽查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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