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报废条件和标准
(一)报废条件。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需对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需要提供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资料信息;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需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二)报废标准。满足报废条件,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报废。
1.小型拖拉机(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等于18kW)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大于18kW)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和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4.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5.国家明令淘汰的。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资金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详见附件1),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当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可根据上年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按年度对补贴额进行优化调整。
六、回收企业
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和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维修网点、合作社等其他企业,可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开展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当地申报情况,按照公开择优、集体决策的方式,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审定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地方主流媒体或农业农村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承担报废农机回收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等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七、操作程序
(一)旧机回收。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具交售给已完成备案农机回收企业,报废农机残值由回收企业与机主按照公平自愿原则,共同协商确定。县级农机监理部门应当核对机主身份证件、行驶证等信息,根据报废条件和标准,确定是否符合报废要求。报废回收农业机械相关信息不清或者未办理变更登记等情形,需提供农业机械相关来历证明的,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要求提供。
(二)现场拆解。回收企业严格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对回收农机主要零部件进行拆解,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县级农机监理部门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留存好拆前、拆中、拆后照片等资料,并建立拆解档案。拆解档案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机主、回收企业、农机监理人员分别在报废农机台帐和《云南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三)注销登记。符合报废条件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经现场销毁后,机主凭《确认表》向原登记地县级农机监理部门,申请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农机监理机构按规定完成牌证注销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办理原则,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一站式”服务,在现场销毁的同时办理注销登记和报废更新补贴申请。
(四)补贴申请。机主在当年农机购置补贴品目范围内,自愿选购所需的新机具,持有效的身份证件、“一卡通”(或银行存折)、《确认表》、新购机具发票等资料,按当地规定申请报废更新补贴。
(五)兑现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兑现。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条件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个人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数量不多于3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不多于10台,县域内年度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