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补助标准上,《方案》提出,省里根据各地任务面积测算确定补助资金规模,各地结合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应用基地和监测点建设等情况,统筹安排使用补助资金,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作业补助。作业补助可根据不同技术模式实行差异化补助,每亩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进行测算。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或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省级补助资金中按实际获得补助面积和每亩1元标准提留经费,原则上每个县提留经费总额不超过8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保护性耕作所必须的检查验收、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等支出,不得用于单位与保护性耕作无关的一般性支出。
2.高标准应用基地补助。对经农机部门审核确立为保护性耕作高标准应用基地的地块,使用国家和省级资金,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由各地确定。
3.监测点建设补助。由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与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实际商定监测所需费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按合同金额据实补助。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按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