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评审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意见为“建议暂缓发证”:
(一)鉴定结果材料存在缺陷且在鉴定结果通报发布前无法整改到位的;
(二)其他应暂缓发证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组评审会议原则上至少一个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总站汇总“建议发证”的产品信息,形成国推鉴定结果通报稿,经站长审批后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通报。
对“建议暂缓发证”的产品,将相关材料退回鉴定承担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材料报送下一次专家组评审会议确认。
对“建议不发证”的产品,经审批后,通知鉴定承担机构和生产者。
第十四条 通报发布后,总站按相关规定制作并发放证书。
第十五条 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生产者按规定完成证书注册后,总站汇总证书注册信息,经站长审批后按季度发布通报并发放证书。
第三章 变更及补发证书
第十六条 总站按相关程序要求组织对证书有效期内信息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分管站领导审核,站长批准。
第十七条 根据证书有效期内变更审批结果,对通过变更审批的项目制作并发放新证书。换证日期为变更审批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 总站按季度汇总变更证书信息,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九条 因证书损毁、遗失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的,证书持有者应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或其它媒体公开发表声明,声明发表5个工作日后,总站受理证书持有者书面申请,按照相关程序经站长批准后,制作新证书。证书信息不变,证书上应注明“补发”字样。补发证书信息按季度向社会通报。(“补发鉴定证书审批单”见附表2)
第四章 注销及撤销证书
第二十条 总站汇集有效期内证书的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申请注销的;
(二)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实行注册管理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生产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五)证书有效期内监督抽查发现应注销证书的;
(六)在农业农村部农机产品质量调查中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者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每次发证评审前汇集以上信息,注销证书情形明确的直接走注销程序。注销证书情形不够明确的,需要研究确定处理结论的,提交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根据相关信息给出“建议注销证书”或“建议不注销证书”的评审意见。(“注销鉴定证书审批单”见附表3)
第二十一条 总站汇总注销证书产品信息,按程序经站长审批后将注销证书产品信息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二条 总站汇集有效期内证书的以下信息: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二)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的;
(三)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五)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证书的;
(六)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七)侵犯专利等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八)生产者违背所做承诺的;
(九)证书有效期内监督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十)其他应撤证的情形。
撤证情形明确的直接按撤证程序进行。撤证情形不够明确需要进行研究的,每次发证评审前汇总以上信息,提交专家组评审。专家组评审相关信息给出“建议撤销证书”或“建议不撤销证书”的评审意见。(“撤销鉴定证书审批单”见附表4)
第二十三条 总站对拟撤销的证书,履行书面告知或者约谈程序听取生产者意见,经集体研究做出有关处理决定,并按程序经站长审批后将撤销证书产品信息向社会通报。涉事生产者在规定时限内不予以回复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证书有效期内监督抽查结果涉及注销、撤销证书的情形,适时按照本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5月4日发布的《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农机鉴[2016]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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