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推鉴定任务分配后,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承担机构不能完成国推鉴定项目外不得调整承担机构。
第十一条 当承担机构因政策、自身能力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鉴定能力发生变化时,承担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总站能力确认部门。
第十二条 当承担机构被总站能力确认等管理部门暂停或撤销鉴定能力时,总站任务分配部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再向承担机构分配国推鉴定任务。在总站能力确认等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恢复承担机构鉴定能力后,总站任务分配部门恢复分配国推鉴定任务。已分配且无法按期完成的任务,应由承担机构提出调整申请,总站任务分配部门按程序调整承担机构。
第十三条 当承担机构名称等信息变更时,总站任务分配部门依据总站能力确认部门的书面通知处理。
第十四条 各承担机构国推鉴定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总站对接收和完成国推鉴定任务数量较多、质量较好的并且未出现下列情形的承担机构予以通报。
(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计划内的任务;
(二) 未沟通和不按规定程序退回任务;
(三) 不接收通过总站确认可继续实施的任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6月30日发布的《部级推广鉴定任务分配办法》(农机鉴[2015]号85)同时废止。
附件2: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放管理,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的核发证书、变更及补发证书、注销及撤销证书管理。
第三条 证书发放管理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接受农机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发证评审采用专家组会议审查方式,实行专家分工负责和集体讨论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建立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前,根据需评审鉴定结果材料数量和产品所属品目情况选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评审专家审查发证评审材料,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评审会议,形成评审建议。
第二章 核发证书
第六条 总站汇总推广鉴定结论为通过的鉴定结果材料(含证书有效期满换证项目),提交专家组。具体包括:
(一)鉴定产品信息汇总表一份;
(二)国推鉴定项目审批单一份;
(三)国推鉴定申请表一份(如有信息变更的项目,还应提供变更通知书一份);
(四)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各一份(或推广鉴定换证报告一份);
(五)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如有);
(六)国推鉴定申请信息确认记录表一份;
(七)经企业确认的产品规格确认表一份。
第七条 发证评审前,总站应汇集第十条所列信息材料,一并提交专家组。国家质量监督抽查的不合格产品信息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通报通告栏。
第八条 专家组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和有关制度要求,对鉴定结果材料进行评审,主要审查产品信息的一致性、鉴定内容的完整性和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第九条 专家组评审相关产品信息并给出“建议发证”、“建议暂缓发证”或“建议不发证”的评审意见,形成发证评审结论并填写发证评审记录表(见附表1)。
第十条 评审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意见为“建议不发证”: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二)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三)在农业农村部农机产品质量调查中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者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四)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的;
(五)侵犯专利等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六)鉴定结论出现错误的;
(七)其他不应发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