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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任务计划管理办法》《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办法》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25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鉴定四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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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鉴[201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各专业站,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各有关处室:

为了切实做好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任务计划管理和证书发放工作,我站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修订了《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任务计划管理办法》《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办法》,已经站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任务计划管理办法点击下载

2、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办法点击下载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2019年7月24日


附件1: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任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工作,确保完成绩效目标任务,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推鉴定任务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统筹分配,通过国推鉴定能力确认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担机构”)在确认能力范围内承担分配的国推鉴定任务。

第三条 总站任务分配部门负责分配国推鉴定任务,总站国推鉴定能力确认部门负责提供承担机构的能力确认信息。

第四条 为确保公正、公平、合理、高效,在分配国推鉴定任务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承担机构的能力确认范围内;

(二)在国推鉴定的任务分配计划内;

(三)优先分配给生产者所在地承担机构,或就近或产品适用地域的承担机构;

(四)满足承担机构保持鉴定能力的需要;

(五)按受理先后顺序分配任务。

第二章 任务分配

第五条 承担机构每年12月底前申报次年可承担的国推鉴定项目数量。总站根据国推鉴定专项经费额度、定额标准、部属农机鉴定机构承担国推鉴定的能力和年度绩效考核指标测算年度国推项目数量,结合各承担机构申报数量、历年完成情况确定各承担机构的国推鉴定年度分配计划。

第六条 当承担机构需调整承担项目数量时,应事先向总站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站审核同意后按照调整后的分配计划分配任务。

第七条 总站依据国推鉴定年度分配计划,按照第四条规定的任务分配原则分配国推鉴定任务,并明确任务完成时间。承担机构应积极承担和落实国推鉴定任务。

第八条 当申请产品数量达到当年国推鉴定年度分配计划数量时,原则上不再受理和分配当年的国推鉴定任务。

第九条 须经鉴定机构确认的证书有效期内产品信息的变更任务,一般分配给原承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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