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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15   来源: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内容字号:

委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

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是指通过合理界定岗位职责、细化业务流程、采取有效措施,对本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实行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覆盖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全部范围;

  (二)覆盖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全部岗位及人员;

  (三)贯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四)贯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岗位管理、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全环节;

  (五)保障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权力规范、有序、科学和高效运行。

  第五条 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市委农工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市农委分管领导发挥决策作用,负责领导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市农委农机装备处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制订,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和内部职责分工等方式共同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承担农机购置补贴具体业务。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根据工作职责,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行内部控制制度管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

  (二)补贴资金预算下达;

  (三)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确定;

  (四)补贴产品分类归档管理及系统录入;

  (五)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

  第七条 实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下列议事决策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组织进行:

  (一)民主决策机制。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重要工作事项由市农委农机装备处研究提出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定;重大技术性事项由市农委农机装备处组织专家组提出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提请市农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二)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纪律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司法部门的司法监督。对纪律监督、审计决定和专项检查以及在司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严厉查处并认真整改,相关问题及时向委领导请示报告。

  (三)岗位责任制。实行岗位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市农委农机装备处处长带头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各项制度。农机装备处全体成员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四)管理层级权限。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行市委农工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市农委分管领导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全面工作,对市委农工委和市农委主要领导负责。市农委农机装备处处长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对委分管领导负责。市农委农机装备处每位工作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负责本岗位工作,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做好工作;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工作。

  (五)制衡控制机制。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使内部各项管理工作,都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才能完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和消除管理风险,确保政策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

  (六)专家审议机制。市农委组建专家库,对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测算、补贴产品分类归档等由专家组审议。成立专家组应在专家会议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人数,根据工作量确定,一般为5至9人。专家组审议后,对审议结果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并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专家组会议由市农委农机装备处负责组织。

  第三章 内控流程

  第八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在市农委农机装备处设置经办岗、监管岗、管理岗和会审岗,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一)经办岗。承担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测算、补贴资金预算下达、补贴产品归档、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监管岗。承担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和补贴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管理岗。负责对经办岗、监管岗办理结果审查核定。

  (四)会审岗。对重大事项由市农委农机装备处召开全体会议讨论提出意见。

  第九条 补贴产品机具种类范围确定,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主要农作物生产、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区域内特色产业等所需机具实际,以书面形式向市农委提出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增减建议,具体由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负责收集整理。不接受产销企业有关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增减建议;

  (二)市农委农机装备处会同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对区县(自治县)建议,按照实践性、成熟性等原则进行初步研究,对增减理由比较充分的,可进入专家评审程序。评审原则由农机装备处会同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提出;

  (三)市农委农机装备处组织成立专家组,下达评审任务。专家组根据评审原则对区县(自治县)建议进行审议,形成专家组意见后,提交市农委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专题会议审定,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四)政策实施周期内,如有年度补贴产品机具品目增减需求的,按上述程序重新组织研究。

  第十条 补贴资金预算下达,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申报。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绿色生态导向、购机意愿等实际开展资金需求测算,会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农委、市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需求申请;

  (二)初审。市农委农机装备处经办人员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上年度各地补贴资金执行、主要农产品产量、违规处理等因素对区县(自治县)补贴资金需求申请进行形式审核,并提出补贴资金分配初步方案;

  (三)会审。市农委农机装备处会同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对资金分配初步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补贴资金指标分配意见;

  (四)审定。市农委农机装备处将补贴资金指标分配意见报市农委分管领导审定后,商请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指标进行预算下达;

  (五)实施。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根据市财政局补贴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将资金指标数额录入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并通知各实施单位开展工作;

  (六)调剂。政策实施中,市农委农机装备处协商市财政局农业处强化对区县(自治县)资金余缺动态调剂,减少资金大量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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