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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流程》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12-1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内容字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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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自治区农机鉴定站

6

实施主体

性质

授权组织

7

承办机构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农机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农机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1—5595554

监督电话

0771—5595845

1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6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11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5715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2015715日起施行)第七条  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二十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鉴定的产品和相应的检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20057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 2015年7月15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20161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对通过部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公告并颁发部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省级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对通过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公告并颁发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

 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原则上每季度公告一次,其鉴定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

13

实施对象

申请广西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5715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2015715日起施行)第七条  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二十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鉴定的产品和相应的检测结果。”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20057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 2015年7月15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20161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对通过部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公告并颁发部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省级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对通过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公告并颁发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

 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原则上每季度公告一次,其鉴定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

16

行使内容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调查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技术评价,评定其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省级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对通过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公告并颁发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

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原则上每季度公告一次,其鉴定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

获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农业部规定的式样自行制作专用标志,并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1.实施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

承诺办结时限:(1)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 受理机构根据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农机推广鉴定任务,明确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3)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农机推广鉴定报告;

2.颁发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

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原则上每季度公告一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告后立即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承诺办

时限

1.实施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

承诺办结时限:(1)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 受理机构根据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农机推广鉴定任务,明确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60天。(3)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农机推广鉴定报告;

2.颁发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

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原则上每季度公告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每次公告的时间间隔可以缩短到10个工作日。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告后立即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19

实施条件

(一)实施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申请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须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其生产量、销售量应当符合部级或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要求;

2.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

3.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列入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

2)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要求的;

3)国家明令淘汰的;

4)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5)申请前三年内,因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四、六项的规定被撤销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

6)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二)颁发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

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须具备如下条件:通过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并经公告后。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农机推广鉴定任务。

办结时限

根据产品特性,有作业季节的,1-2个作业季节完成(最长不超过360天);无作业季节的6个月内完成。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1.初次推广鉴定开展安全性、适应性和可靠性评价等工作。

2.推广鉴定有效期满续展开展一致性检查、证书、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5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

33

运行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V3.0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由那个机构颁发

答:省级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对通过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公告并颁发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

2.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为多少年?

答: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第5年的1231日止。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

35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申请者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出具报告的农机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或构成犯罪的。

2.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条件的;

4.未严格审核材料,做出错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5

受理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1.严格执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站务会研究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授权审批人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窗口负责人/

授权审批人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窗口负责人/

授权审批人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各环节有关人员

备注

特殊环节:检测人员在农机推广鉴定任务业务实施中违反廉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


检测人员及自治区农机鉴定站分管领导




附件:1.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流程图  点击下载

2.申请材料目录 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书(空白)  点击下载

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书(示范文本)  点击下载

5.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图片)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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