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理论教员、教练员准教资格的确认
一、政务服务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理论教员、教练员准教资格的确认。
(二)性质:公共服务。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十七条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八条规定:
(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理论教员、教练员准教资格的确认。
实施主体:自治区农机局。
四、公共服务条件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理论教员、教练员准教资格的确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教员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无精神病、传染性疾病等影响正常教学的疾病,能适应教学工作需要;
3.具有农机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4.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化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教练员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无不宜从事教练工作的疾病;
3.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具有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
3.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4.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化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理论教员、教练员准教资格的人员。
六、申报材料
(一)理论教员
1.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准教证(理论教员)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三份;
2.身份证复印件3份(纸质版,原件备查);
3.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3份(纸质版,原件备查);
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体检证明复印件3份(纸质版,原件备查);
5.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证明(纸质版,原件);
6.近期1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5张。
(二)教练员
1.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准教证(教练员)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三份;
2.身份证复印件3份(纸质版,原件备查);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复印件3份(纸质版,原件备查);
4.农机监理机构出具的安全驾驶证明复印件3份(纸质版,原件备查);
5.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纸质版,原件备查);
6.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体检证明复印件3份(纸质版,原件备查);
7.省级人民政府农机化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证明(纸质版,原件);
8.近期1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5张。
原件经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审验后退还申请人,经审查合格的材料复印件由审验人签字或盖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4工作日
八、公共服务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1-5595554、5595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