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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农机公告〔2017〕11号
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第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办函〔2017〕29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流程》,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目前我局公共服务事项共4项,全部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其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事项为新进驻事项。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流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7年12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流程
目 录
1.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核发 …………………………3
2.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年度备案 ……………………………8
3.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理论教员、教练员准教资格的确认…14
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23
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核发
一、政务服务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核发。
(二)性质:公共服务。
二、设定依据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第十二条规定: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组织其他农业机械从事跨区机耕、机播(机插)、机械化秸秆还田等作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核发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
(二)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四、公共服务条件
申请《作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联合收割机需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二)插秧机操作人员需经培训取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操作证;
(三)驾驶人员需经培训取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驾驶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全区各市、县(市、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机主。
六、申报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两份)。
(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插秧机免)复印件1份(纸质版,原件备查)。
(三)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插秧机操作证复印件1份(纸质版,原件备查)。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4工作日。
八、公共服务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1-5595554、5595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