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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四川省农业厅
内容字号:

  第三章 查处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查处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公布。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调查材料保存期5-10年。

  第十四条 暂停期间,农机产销企业须对暂停年度内已申报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补贴产品逐台自查、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取得县级农业部门出具的整改结果意见书。

  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农机产销企业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提出申请恢复的书面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根据农机产销企业整改结果、申请恢复的报告,以及违规行为涉及的其他相关县级农业部门出具的整改结果意见书等,经集体研究作出是否恢复补贴的处理决定并予公布。

  第十五条 根据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对在其他省份发生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而被处理的农机产销企业,可联动处理,处理措施宜与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系列措施总体保持一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农业、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政策实施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农业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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