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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草拟了《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20日。在此期间,凡有意见建议的,请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省农业厅农机化发展处反映。
联系电话:028-85505851
传真:028-85505851
电子邮件:njhc@scagri.gov.cn
附件: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点击下载
四川省农业厅
2017年9月30日
四川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结合我省实施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查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
第四条 违规行为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农业、财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第六条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对其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经营行为承担责任。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三)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对提供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
(四)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业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五)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业、财政部门;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七)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农机产销企业应就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向农业、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