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自治区农机局根据本部门年度工作重点,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年度该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以及该项资金使用目标,对各市、县(市、区)使用该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相关主体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并负责对获得该项资金支持主体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农机主管部门报来的相关主体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负责拨付资金,对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该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主体,对项目申报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以及项目实施和该项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自治区农机局应将资金分配方案和实施方案等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七条 自治区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农机局申请预算资金时同步编报项目绩效目标,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批复项目绩效目标。年度终了后自治区农机局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送财政厅备案;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开展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贴息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向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农机局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或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自治区贴息补助资金的,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贴息补助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和自治区农机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1.广西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产品申请表
2.××县××年度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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