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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农机(业)局:
为规范自治区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支持我区农机化发展,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财政厅、自治区农机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7年6月7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支持我区农机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中专项用于全区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补助资金。
第三条 该项资金执行期为本办法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机构,是指为购置农业机械或者租赁农业机械等提供融资服务的国内有关银行类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区内外农机生产企业所属的融资机构以及经国家批准成立的其他融资机构。
融资机构应当保证贴息补助对象享受的融资费率不高于非贴息补助对象享受的融资费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补助对象为购置、租赁农业机械且其户籍所在地在广西区内的自然人或者在广西区内注册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 贴息补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按实际融资期限贴息补助。融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贴息补助期限最长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该资金的执行期。
第七条 融资购置、租赁农业机械,按照当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
因融资对象未按期偿还融资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融资利息、加息、罚息,以及超出财政贴息期限的部分,不予贴息。已获得各级财政贴息补助的,已获得贴息部分不重复贴息。
第八条 自治区贴息补助资金采取按年结算的办法进行结算,即上一年度取得符合贴息条件的融资,在次年度3月底前按程序申请贴息结算。其中,2016年度取得符合贴息条件的融资,可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申请贴息结算。
第九条 相关主体购置、租赁农业机械融资总额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可按规定申请贴息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