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购置、租赁下列农业机械,优先给予贴息扶持:
(一)68马力以上(含68马力)甘蔗联合收获机械;
(二)120(含120马力)马力以上拖拉机;
(三)农用导航设备;
(四)载重量≥3吨甘蔗田间收集转运车;
(五)两行以上设计生产能力3亩/小时以上甘蔗种植机;
(六)设计生产能力3亩/小时以上甘蔗中耕培土机;
(七)两行以上宿根蔗行间松土机;
(八)蔗地捡石机;
(九)甘蔗旱作耕整地机具;
(十一)无人驾驶植保机械;
(十二)乘坐式插秧机;
(十三)育秧硬盘;
(十四)批处理量大于10吨的稻谷烘干机;
(十五)财政厅、自治区农机局书面同意并主动公开的其他农业机械。
第十条 未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农业机械补贴范围的产品,由生产企业向自治区农机局和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的,按规定给予贴息补助。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产品申请表(附1);
(二)企业工商营业证书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贴息补助,按照“主体自愿申报、县级组织审核、按年结算兑付”的程序办理。
(一)主体申请。
对上一年度发生且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条件的融资,由贴息补助对象向所在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县(市、区)××年度农机购置租赁融资贴息资金申请表》(附2)一式四份,附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机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审核。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相关主体申请材料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送县级财政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三)结算兑付。
县级财政部门对相关主体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按确认贴息额度,及时将贴息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拨付给相关主体。
第十二条 相关主体在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交融资贴息申请文件时,应当随文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法人、组织的注册登记证书或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融资合同(合同必须注明融资主体、具体用途、期限、利率等基本要素)、融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转账凭证等;
(三)法人、组织账号、个人一卡通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