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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25   来源: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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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恶劣影响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投档时提供失实信息,或未按要求完整提供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高档次、补贴产品存在补贴额过高等异常情形;

  (二)采用虚报、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等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三)向购机者提供假冒的补贴产品,并申报补贴;

  (四)组织或煽动购机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五)抗拒依法监管,拒不接受或执行农机、财政部门作出的告诫、限期整改、退缴补贴资金等处理决定,未按规定时间全部缴纳违规补贴资金;

  (六)经有关部门查实,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七)有组织地倒卖已补贴机具;

  (八)已补贴机具发生退货等情形,未主动告知当地农机主管部门,且未按要求向财政部门退还全部补贴资金;

  (九)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性质恶劣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相关事实证据的收集。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事实证据的来源包括:群众举报投诉,监督检查发现,上级机关批办,下级机关上报,其他相关部门移交等。

  第十三条  各级农机和财政主管部门查处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一事一档。

  (一)登记受理。各级农机、财政部门组织受理本级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实名反映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受理。对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经研究可不予受理。

  (二)调查核实。农机、财政部门对已登记受理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事实且违规涉嫌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产品销量较大的,农机和财政部门可对涉事产品或企业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采取先行封闭。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可按规定进行移交。

  (三)约谈告知。农机、财政部门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其违规情节和处理意见。涉事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农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公布有关处理决定。如涉事企业经移交相关部门查实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农机和财政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对其作出进一步处理。

  (五)办结存档。调查处理完结后,由承担查处任务的农机、财政部门对违规事件处理的全过程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了结,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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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江苏 农机 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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