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对调查或约谈不力的县市农机主管部门,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举报投诉查处工作流程、内容和要求,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法依规依纪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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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办函
3.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约谈记录模板
4.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整改督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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