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因违背承诺事项、违反有关要求等原因,致使补贴资金可能或已经被领取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危害的经营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行为:
(一)在投档时提供不实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高档次;
(二)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
(三)本企业产品存在补贴比例畸高等异常情形,未在第一时间进行书面报告;
(四)向购机者提供不实补贴申请资料,虚开发票;
(五)伪造、变造、篡改、冒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等信息;
(六)替购机者代办补贴手续;
(七)未按要求履行退货职责。
(八)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九条 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采用或参与采用非法手段骗取或套取补贴资金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经营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规行为:
(一)销售的产品与检验报告所列参数配置不符,包括降低、减少、改变配置,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
(二)组织或参与倒卖已补贴机具;
(三)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并申报补贴;
(四)采用虚报、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囤机骗补等非法手段,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五)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购机者购买产品;
(六)组织或煽动购机者,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七)拒不接受或执行农机、财政部门作出的警告、限期整改、退缴补贴资金等处理决定,拒不配合监管,未按规定缴款;
(八)经有关部门查实,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九)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 针对产销企业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一)对于较轻违规行为,由市、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根据情况采取约谈告诫、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暂停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出下一步处理建议。
(二)对于较重违规行为,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暂停产品补贴资格、取消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
(三)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取消产品补贴资格、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如涉及资金问题,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商同级财政部门,相关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主管部门作出。主要处理措施包括:退缴与补贴部分相关的资金、缴纳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