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补贴目录可在农机360网补贴查询系统 点击查询">2017年全国各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可在农机360网补贴查询系统 点击查询
第四章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措施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资格、取消资格、列入黑名单等。
第二十八条 对于情节一般的违规行为,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的,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处以警告、责令整改等措施。属于第二十三条其他情形的,由县(市)级农机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根据情节对违规企业处以警告、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报地(州)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执行整改决定的,由地(州)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在本区域内处以暂停违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补贴资格、暂停违规经销企业补贴产品经销资格等措施,并在本地区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九条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由地(州)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立案调查,相关县(市)农机部门配合,根据情节对违规企业处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执行整改决定的,由地(州)农机管理部门报送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在自治区范围内处以暂停违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补贴资格、暂停违规经销企业补贴产品经销资格等措施,并在自治区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条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立案调查,相关地(州)、县(市)农机部门配合,并根据情节对违规生产企业处以责令限期整改、取消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所有产品补贴资格、暂停违规经销企业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取消违规农机经销企业补贴产品经销资格等措施。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执行整改决定的,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将违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资格,在自治区范围内通报,并上报农业部。
第三十一条 对于性质特别恶劣的违规行为,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地(州)、县(市)农机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进行专项调查,并根据情节对违规企业处以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取消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将违规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资格,在自治区范围内通报,并上报农业部。
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的违规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自查和整改后,主动向农机管理部门报送自查及整改报告,经农机管理部门核查确认自查及整改到位的,视情节可以恢复其相关补贴资格。
整改要求一般包括:对违规问题的深刻认识,对类似问题的全面自查,采取有效措施纠错,退缴违规补贴资金,承担补贴资格被暂停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被处以暂停的违规企业,暂停期根据违规情节一般设定为6个月以上、2年以下;暂停期满后,须经企业正式申请,方可按程序研究恢复补贴资格;暂停期满后3个月内,未收到企业申请的,补贴资格自动取消,并不再恢复。
第三十四条 违规生产企业的相关产品补贴资格被取消的,不得恢复被取消的产品的补贴资格。补贴产品经销资格被取消的经销企业,不得恢复参与补贴产品经销的资格。
被取消并列入黑名单的农机生产企业或农机经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 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经按照规定购置但尚未报请申领补贴资金的,经核查没有发现违规行为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重新测算确定,并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规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但对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决定不得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整改决定、多次发生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情节触及多项违规情形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