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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机办发〔2017〕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各有关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农机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程序,构建高效完善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查处机制,确保国家惠农资金安全,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是指农机生产企业和农机经销企业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全过程中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问题的查处、农业部通报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案件的查处以及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中登记的有关问题的联动查处。
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依照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的查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以违规行为发生地处理为主,自治区、地(州)、县(市)三级分工负责,协同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全过程包括农机补贴产品推广鉴定、补贴产品投档和分档、补贴额测算、补贴机具核实、补贴产品质量监督等环节。
第六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严格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执行工作程序,严厉查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参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的农机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以下简称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规范操作,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二章 农机补贴产品生产经销行为要求
第八条 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服从管理,切实履行保障农机补贴政策正确规范高效实施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应当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场所,有相应的经营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
第十条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自主选择确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并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得选择已经被取消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公布的农机经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参与补贴产品经销。
不得选择尚处在暂停补贴产品经销资格期限内的农机经销企业参与补贴产品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