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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农机局应当组织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制造商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检查;
(二)证书和标识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农机局应当加强对推广鉴定工作的监督,对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开展推广鉴定的依据、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建立推广鉴定工作质量反馈制度,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推广鉴定工作结束后7日内,由申请企业填写《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见附件4),报送至自治区农机局。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农机鉴定员由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农机推广鉴定工作。
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推广鉴定申请及推广鉴定项目全套材料,档案保存期至少为两个推广鉴定有效期。自治区农机局不定期组织对有关档案材料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农机质监站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农机局报告推广鉴定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自治区农机质监站通过新疆农机网定期发布新增、变更、撤消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及企业目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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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2.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式样
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式样及规格参数
4.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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