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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鉴定与公告
第十二条 农机推广鉴定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性、适用性和可靠近性评价。
第十三条 农机推广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产品的鉴定大纲规定的内容开展推广鉴定活动。
第十四条 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应当在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农机推广鉴定报告。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农机质监站申请复验一次。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自治区农机质监站负责对通过自治区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公告并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原则上每季度公告一次,可以视情况适当增加公告频次,其推广鉴定报告相关内容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应在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发放农机推广鉴定报告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第十六条 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根据农业部规定的推广鉴定证书内容及格式要求设计。证书编号由级别、颁发年代号和颁发顺序三部分组成。证书规格为A4竖版,其式样见附件2。
第十七条 获得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农业部规定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章”式样及规格参数(见附件3)自行制作专用标志,并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续展的,原证书申请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自治区农机质监站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在接到企业提出的续展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鉴定大纲的要求,对产品的一致性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相关规定的,颁发新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第四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发生变化或证书遗失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1个月内向自治区农机质监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证书信息包括:制造商名称、注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涵盖型号。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证书信息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加盖企业公章);
(二)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新企业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原件;
(五)推广鉴定(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外观彩色照片三张(包括涵盖机型,左、右前方45°、正后方各1张);
制造商名称、注册地址变更需提供本条中的(一)、(二)、(三)、(四)。
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需提供本条中(一)、(四)、(五)、(六)。
证书遗失,需提供本条中(一)、(五)。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农机质监站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变更材料,确定申请变更的信息不涉及产品结构型式变化的,应予变更;涉及产品结构型式变化的,需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经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结构型式发生变化,但符合鉴定大纲相关要求的,给予变更;不符合产品鉴定大纲相关要求的,重新申请推广鉴定。
第二十三条 对经批准变更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公告。变更后的证书应当同时注明变更前的相关内容及换证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对其证书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
(二)证书信息发生改变未申请变更的;
(三)改变结构、型式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七)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