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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16-07-05   来源: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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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流出方、流入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确认后,可以中止交易: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第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终止交易:

  (一)中止交易后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交易的。

  第十九条 经有权机关授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

  第二十条 土地经营权抵押人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申请;

  (二)抵押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还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相关方同意土地经营权用于抵押和合法再流转的证明;

  (四)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或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

  (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相关权利人可以获得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在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应交易双方要求,可以组织提供法律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项目策划、金融保险等服务。提供有关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工作规程和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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