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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及现代农业与供给侧改革是什么关系?

发布日期:2016-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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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90年代农村多个地方曾经出现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最终被迫倒闭或者政府清理倒闭,给农民心理上都留下了一定的阴影。进入新世纪以后,特别是2007年以来,少数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管理者将农民存入的资金卷走并逃之夭夭,不仅严重挫伤农民参与发展合作金融的积极性,而且也让相关部门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的外部监管成为“烫手的山芋”,没有政府部门或者金融监管部门愿意承担。

  农民对互助合作资金的安全性及其回报水平的顾虑,致使农民对农村合作金融的有效需求低下。外部监管相互推诿,一些地方只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少数非专业干部在名义上对农民开展的资金互助合作进行监管,实际上担负不了专业的金融监管职责。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的风险,似乎极不可控。

  总之,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一般都会认同和呼吁要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事实,但是,农民参与信用合作的积极性不高,金融等监管部门不敢积极承担监管职责也是事实。客观现实出现的反差,似乎反映出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往往是“叶公好龙”,金融行业监管或者政府监管存在着一定的恐惧心理,而农民更是对资金互助合作的期待不高。

  针对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现状,必须既要调动农民参与发展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积极性,又要切实控制好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风险。农民对参与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积极性不高,多数农村的高利贷普遍存在,表明农民不仅仅是担心资金风险的存在,更主要的是无法从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发展中得到应有的实惠。

  比较而言,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风险并不是很高。世界各国农村合作金融凡是规范发展的,没有证据显示风险显著高于商业化金融或者政策性金融。从某种程度上说,控制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风险并不很难。相反,调动农民广泛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发展倒是比较困难。

  遗憾的是,我国一些地方开展的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试点,由于过分担心风险,采取了过于严格的管制,限定太呆板,基本上没有任何灵活性,估计这对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发展只能起到压抑的效应。如果仅仅认识到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风险,而没有认识到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发展必须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并让农民从中得到更多的实惠,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发展就难有起色。

  从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最终目标来看,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风险防范,必须在缓解农民贷款难和贷款贵方面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吸引农民将资金存放在合作社,又不能单纯地依赖高利率的引诱,否则势必会加大合作社互助资金的运营成本和农民使用资金的成本,起不到缓解农民贷款贵的功效。但是,这不意味着对农民存放在合作社的互助资金没有机会成本的考量。农民也是理性人,如果存放在合作社的互助资金的分红收益率都达不到同期的银行利率,哪个农民愿意将手上更多的钱存放到合作社作为互助资金呢?

  据了解,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其中要求农民存放资金时不能限定固定的回报水平,让存放农民自担风险。有些地方干脆将与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或者银行利率水平挂钩的吸引农民将资金存放在合作社,等同于变相吸收存款,等同于非法集资,这种处理方式估计会对农民存放资金到合作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正规金融发展严重不足,但民间金融比较繁荣,农民存放在合作社的资金如果没有最低回报水平保障,就很难吸引农民将更多的闲散资金存放在合作社,解决信用互助合作的资金来源问题。因此,可以允许合作社向农民承诺存放在合作社的资金用于信用互助业务,其预期回报率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水平。

  规范的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发展,必须坚持社员制和封闭性原则,以不对外吸收储蓄存款和向非社员发放贷款为前提,这些原则既有利于保障农民作为合作社成员从发展合作金融中得到实惠,又有助于将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

  哪些人能够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发展?我国有些地方规定,只有居住地等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行政村或者乡镇的社员,且社员入社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社员才能够参与资金互助等农村合作金融业务试点。非社员能否将手头上的钱存放在资金互助合作社?这直接关系到是否涉及非法集资。以固定的利率或者回报水平作为诱饵,非金融机构若大规模吸收社会资金,就是非法集资,在我国属于违法的。

  目前,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试点基本上要求在特定的地域和特定的合作社内部。殊不知,这种过于狭小的社员制和封闭性,其成员生产经营往往具有统一性,对资金的需求在时间上往往也是相同的,这势必导致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供求在时间上矛盾突出。需要互助合作资金提供贷款的时候,往往不能满足每个农户的需求,而不需要互助合作资金的时候,可能会导致大量的闲时资金。解决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季节性供求矛盾,要求必须健全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加快发展空间范围更大的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我们不能否认金融行业的专业监管,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健康发展的重大作用。但是,有些地方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要求事先必须得到当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手续烦琐,程序多,通常很难批下来。最终,所谓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监管,成了权力寻租,成了阻碍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发展的绊脚石。农民绝大多数对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积极性本来就不高,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又人为地设置多重障碍,抬高农民进入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行业的门槛,最终只会迫使农民放弃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的发展,将农民挡在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发展的门外。

  有的地方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试点,在审批时需要农民提供一大批超过农民能力和金融专业知识范围的材料,农民只能望而却步。有的地方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等合作金融试点,过度限制农民筹资规模,不仅总量限制,而且个人存放在合作社的资金数量也过度限制,如每个社员存放的资金量不能超过1万元,每个合作社用于互助合作的资金总规模不能超过100万元,每个社员获得的互助合作资金不能超过3万元,等等。过小规模的互助合作资金,无法满足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资金需求。农民深感过度限制的资金互助合作,还不如亲朋好友之间的民间借贷所能发挥的功效和便利。

文章关键词: 农村 现代农业 供给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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