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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机推广鉴定和鉴定机构能力认定工作,我部对《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能力认定办法》(农机发[2005]9号)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农业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互动交流导航条征求意见栏目,点击“农业部对《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njhkjc@agri.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科教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16日。
附件:农机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农业部
2015年8月17日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农机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调查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技术评价,评定其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农机推广鉴定包括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和省级农机推广鉴定。
第三条 农机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农机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
第五条 申请部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其生产量、销售量应当符合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要求。
申请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其生产量、销售量和销售区域等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申请者应当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农机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产品企业标准及其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七)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一份;
(八)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和以下材料之一组成: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四)本企业或有资质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五)其他单位按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
第七条 农机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农机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但应当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六)项要求的材料。
第八条 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除第(三)项外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