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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和《山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晋农机财字〔2015〕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农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保障主要农产品稳定持续生产供给为目标,以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为重点,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任务,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我市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机械化的发展,为我市粮食安全生产奠定坚实的农机基础,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三个方案”,为不断推进运城农业现代化,提升“土地规模化、技术现代化、组织公司化、营销市场化”提供坚实地装备支撑。进一步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突出普惠性和稳定性、强化公开性和安全性。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生产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充分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
(二)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指导思想,在上年“自主选择购机、补贴标准定额、县级审核结算、资金直补到卡”补贴方式的基础上,将按照进一步“优化补贴工作流程、整合补贴产品品目、突出装备结构调控、深化市场资源配置、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创新监管检查模式、明确各县(市、区)职责范围、完善廉政防控体系”的总体思路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资金规模、安排使用原则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覆盖全市13个农业县,4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原所在县(市、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
(二)补贴资金规模、安排使用原则
资金规模为当年中央财政下达资金和上年结转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补贴资金数额将按照精准、适量、可持续的理念,坚持生产环节机具的新增数量与各环节农机化作业水平的提高目标相适应、新增主机的数量与新增农具的数量相适应、农机具保有量与当地耕种面积对农机装备的需求相适应的原则,结合各县(市、区)上报的当年资金需求计划和上年资金使用结算情况及各县(市、区)财政安排购机补贴专项工作经费情况,由省农机局按确定的公式法加因素法进行科学、合理测算后确定。
补贴资金的安排适当向农机化示范县、种粮大县、设施农业大县、玉米薯类收获机械化重点县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扶持县倾斜。
为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分类别使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市农机局负责审核各县(市、区)局制定的补贴资金分类使用计划并在系统中确认,而后供各县(市、区)使用。各县(市、区)可根据购机需求的变化对分类的资金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前须经市农机局审核同意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专栏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各县(市、区)资金的动态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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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原则上按照年度资金计划执行。为减少资金结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10月底,市农机局将根据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剩余情况向省农机局、省财政厅上报补贴资金调整计划,向急需补贴资金的县进行预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