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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补贴标准及有关规定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测算工作的要求,组织专家结合本地实际,对我省补贴范围内自行分类分档产品进行分类分档评定,对本省补贴机具最高补贴额进行测算,在不高于农业部发布最高补贴额的基础上,形成《海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公布执行,补贴额一览表机具品目范围与公布的补贴机具范围一致。
省农机鉴定推广站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发布的《海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基础上,按照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工作要求,对需要我省自行归档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进行归档,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各市县(农垦)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补贴机具市场动态跟踪机制,及时了解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对短时间内集中暴发式申请和市场售价变动幅度较大的补贴机具要设立警戒线(具体台数、金额数市县自定),及时启动调查,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市场售价普遍偏离补贴政策的,要及时报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涉及通用类机具补贴额调整的,需抄报农业部。
在我省归档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生产厂家应按照农业部和海南省农业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归档工作要求,提供补贴机具产品推广鉴定证书、配置参数、价格鉴定(审计)报告、机具照片等真实完整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由于生产厂家弄虚作假原因导致补贴产品归档有误、补贴额偏高的,按农业部农机化司农机产〔2015〕19号文有关规定处理。
六、补贴对象与经销商
(一)补贴对象。在海南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含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居民)或在海南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并工商注册管理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坚持普惠性原则,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补贴资金保障农牧渔民(农/林场职工)和农业专业合作社需求,各市县(农垦系统)应细化实施方案,科学合理控制各补贴对象资金占用比例,对规模以上购机建立相应的受理审核制度,确保补贴资金精准投放和安全使用。
规模以上购机是指以个人名义一次性购买同一品目机具产品5台(或一次性购买占用补贴资金5万元)以上的购机行为,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义一次性购买同一品目机具产品10台(或一次性购买占用补贴资金10万元)以上的购机行为。各市县(农垦)农机管理部门应对规模以上购机申请进行审核。
不同身份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上限或比例由各市县(农垦)根据各自资金规模情况自定。
(二)经销商的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商由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要按照产品“三包”服务管理规定合理选择指定经销商,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得参与购机补贴活动。根据“谁指定、谁负责”的原则,生产企业对所指定经销商违法违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和指导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
经销商要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补贴产品信息表,标明销售的补贴机具名称、主要配置、销售价格、补贴额等内容。按时操作录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要求填写上传的购机人相关资料信息。对购机人信息单独建档保存,做好购机售后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