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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按申请补贴指标先后顺序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上述所称个人是指农牧渔民、农场、渔牧场、林场职工,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等自然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育秧中心(工厂),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包括:农机、种植、养殖、林业、植保、加工包装等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包括:农作物耕作、种植、统防统治、收获、收获后处理和农产品初加工公司(含农垦、司法系统农场和制糖企业)等。
水稻插秧机购置补贴重点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水稻种植大户(种植面积200亩以上,下同),对确实需要办理水稻插秧机购置补贴的个人,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严格把关。
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补贴对象可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二)补贴数量
补贴对象个人在实施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额超过10万元的除外)。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额超过10万元的,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为1台(套),拖拉机可另外配套补贴多台作业机具。
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机具设备的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是,补贴机具数量应与其开展农业生产或经营服务的面积和规模等相匹配,不能超过实际需要的数量。在实施年度内,规模种养大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中央补贴资金总额的最高限额分别为:规模种养大户100万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育秧中心(工厂)300万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500万元。
一机多用机具只能按1台(即一种功能)补贴,不能重复补贴。
五、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农机局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3年。
六、相关责任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