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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条件和材料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和材料如下:
(一)土地流转合同。提交农民流转土地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包、租赁等土地流转合同及明细表。每个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耕地经营规模旱田连片土地应在3000亩(水田2000亩)以上。土地流转合同及明细表必须有面积、土地承包人签字。
(二)身份证明。提交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申报书。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家庭农场需提供经营执照(资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自筹资金)证明。种粮大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银行(自筹资金)证明。
(三)建设用地证明。库棚用地有效证明材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提供土地使用相关有效证明,达到机入库、具入棚的要求。
四、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填写《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申报书》,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分别报县级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二)县级审核。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填写《年度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审核表》。成立由农机、财政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联合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
(三)审定上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经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核确认后,于4月10日前,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农委、财政厅。
(四)核定下达。省农委、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建设布局及当年资金规模等情况最终核定2015年各县(市)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数量并按补助(贴)标准下达建设补助资金。中央和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
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选购机具前,自筹资金、库棚用地或变更证照未落实的,取消建设资格,指标收回,在全省建设实施县内调整。所有申报材料各县(市)自行备份存档。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领导机构。省成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农委主任李国强、省财政厅厅长刘长龙担任,成员为省农委、省财政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各地也要成立由农业、财政部门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
(二)明确职责任务。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规划布局、综合协调、资金管理、项目核定等。农业部门负责项目建设方案拟定,农机装备和技术培训的组织指导;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州)指导本辖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工作,督促各项任务落实。县(市)对本辖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负全责。负责审定申报,监督落实场库棚、体制机制和专业队伍建设,推动农民土地流转。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项目建设主体,落实各项建设任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农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经营进行全程监督管理,重点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营情况、半年报表、年终决算和机具购置使用维护保养等监管。保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规范运营,真正发挥作用。
(四)项目检查验收。2015年底前,县(市)组织项目检查验收,并于12月30日前上报验收报告。省里组织市(州)于2016年6月末前进行验收抽查。通过验收和抽查,督促工作落实,查找和解决问题,总结宣传典型经验,促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的健康发展。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中央和省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缴所得补贴资金外,对涉嫌违法的,追究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