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全链条监管的通知
厦农〔2026〕106号
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思明区市政园林局、湖里区住房和建设局:
为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监管,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全链条监管提升政策实施效能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鉴定检测全过程管理
(一)加强事前核实
1.核实对象。申请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试验鉴定的农机生产企业。
2.核实内容。对申请鉴定(认证)检测企业的真实性、生产经营条件及状况等进行核实。核实鉴定申请企业是否是辖区内真实存在的农机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临时租借生产车间、被吊销、破产等情形;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生产厂房是否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有效期在核实时应一年以上),是否具备与生产销售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和员工数量。
3.提交方式。申请省级试验鉴定的,通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官网,点击“农业云131”,进入“农机试验鉴定”管理系统,用各区农机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已登记账号(手机号码)登录系统,在系统中找到相关企业鉴定申请事项,打开“详情”页面中的“核实情况”栏目,将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农机试验鉴定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核实表》(见附件)扫描成PDF版本上传至系统,纸质原件自行存档备查。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将填写完成并签字盖章的《农机试验鉴定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核实表》扫描成PDF版本报送省农业机械推广总站,纸质原件自行存档备查。
(二)加强事中监管
各区要充分发挥农机试验鉴定管理系统作用,加强对农机鉴定业务事中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报告。
(三)加强事后监督
各区每年度应开展一次辖区内鉴定获证农机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产品质量保障状况核实,如一年内该企业已开展过申请鉴定时的事前核实,不再重复开展。如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应第一时间反馈省农业机械推广总站,并按规定予以处置。
二、加强补贴机具核验
(一)核验内容
1.购机者信息。核对购机者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重点核对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姓名是否相符、一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与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
2.购买信息。核对补贴机具购买发票、付款凭证等信息,购机发票需载明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可不需要)、生产企业名称。核对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名称是否一致。核对实际金额与发票金额是否一致,必要时延伸核查发票有效性、产销企业与购机者之间资金往来凭证。提示购机者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并由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
3.机具信息。核对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结构配置信息、使用信息、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所对应的机具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补贴机具的铭牌应标注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可不标注)、生产日期(具体到年月日)、执行标准等信息。核对购机发票载明内容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者携带的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办理服务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核验所购机具结构配置与鉴定(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以及采信的第三方报告、产品变更确认报告或自主变更文件等的一致性;核验机具功能与主要用途的一致性;将机具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前提条件的,核对作业面积或作业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二)核验要求
1.对重点核验机具(含高风险机具)或其他单机(或同一主体购买多台累计)补贴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机具,应逐台核验,并对机具功能与主要用途一致性等开展不定期抽查;对补贴额较低、风险可控的非重点核验机具,可按比例抽查核验。重点核验机具与非重点核验机具的具体范围由各区自行确定。
2.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应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对当地初次出现的补贴机具,要加强地区适应性分析判断,在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
3.对小型机具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办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4.鼓励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
5.未通过机具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做好咨询答疑。
(三)复核登记
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登记立册。
(四)公示报送
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五)资料存档
所有申请补贴机具的核验资料(含申请表、身份证件、购机发票、付款凭证、核验记录、公示材料等)应整理归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各区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农办机〔2026〕2号)要求,抓紧制定本区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并及时印发实施,在未制定印发实施前,暂按原有核验要求开展补贴机具核验。
三、加强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监管
(一)补贴申请审核
各区要全面实行补贴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按有关规定做好补贴申请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针对农业生产经营人员身份多元化发展态势,加强补贴对象身份信息审核,防止出现财政供养人员申请补贴。
(二)异常情形处置。
各区在补贴申请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异常情形的,应重点核查分析并及时处置: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购置同类机具、本地区不适用、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符、非正常销售季大量购置等。经核查确属异常的,应按规定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并向上级报告。
(三)补贴资金兑付
各区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在规定时间内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要建立补贴资金对账机制,确保账账相符(补贴系统结算数与国库支付、银行回单对帐)、账实相符(补贴系统记录信息与现场实物对帐)。
四、加强监督检查与质量监督
(一)建立跟踪检查机制
各区要建立健全补贴机具常态化跟踪检查机制,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对补贴机具的抽查核实。
(二)强化农机质量监督
各区要主动对接辖区内的农机产销企业,加强农机质量动态监测,对出现多次投诉或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产品,开展针对性质量调查、监督抽查和农机试验鉴定(认证)检测产品及证书标志使用情况监督等。
(三)强化结果运用与责任追究
各区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限期整改、跟踪问效;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各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30日
(联系人:周永威,联系电话:2277210)
附件: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全链条监管的通知(厦农〔2026〕10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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