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度第一批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例的通报
为总结农机安全生产领域执法经验,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2025年度执法案例中,遴选了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的案例,现将第一批4个案例予以发布,供各地学习借鉴。
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许某某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7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举报,许某某在办理号牌号码为京01****8的拖拉机投保业务中疑似使用伪造的行驶证。经调查,许某某自2023年起使用悬挂此号牌的拖拉机进行作业,通过北京市农机监理业务管理平台查询,核实无许某某使用的拖拉机行驶证和号牌发放记录,且该拖拉机行驶证上记载的拖拉机类型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的规定不符,许某某使用的拖拉机行驶证和牌照均系伪造。
(二)处理结果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许某某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收缴伪造的拖拉机行驶证和牌照,并处罚款650元。
(三)适用法规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北京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部分)第4项一般处罚阶次: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书和牌照,并处六百元以上一千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案件评析
拖拉机依法规范登记是农机安全监管的重要基础,能够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的拖拉机投入使用。本案中,当事人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行驶证及牌照,规避农机安全监管,给农业生产安全埋下了风险隐患。自2025年起,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金融监管局三部门建立了打击伪造农机牌证的联合机制,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构建起“数据研判—线索共享—协同执法办案”的工作机制。这起案件的查处是跨部门联合监管的具体实践,有效震慑了各类使用伪造拖拉机牌证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了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秩序。
二、辽宁省阜新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张某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1日,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张某正在操作号牌号码为辽09****1的轮式拖拉机运输秸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拖拉机行驶证,经核实,该拖拉机逾期未进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张某存在操作未按规定检验拖拉机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到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进行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整改期限届满,张某未按期完成检验,拒不整改。由于彰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不足,难以独立开展后续处罚程序,该局依法请求阜新市农业农村局介入调查处理。2025年3月31日,阜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张某进行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彰武县农业农村局已于3月11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拒不改正。案件事实清楚,张某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的违法行为成立。
(二)处理结果
阜新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张某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00元罚款。当事人对处罚结果无异议,并当场履行处罚决定。
(三)适用法规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3.《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4.《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农机部分)》第12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适用一般情形,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四)案件评析
拖拉机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其制动性能、灯光信号、转向系统等关键安全部件无法得到及时排查与维护,一旦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因机械故障引发制动失灵、侧翻、碰撞等事故,严重威胁操作者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逾期未检的农机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依据免责条款拒绝理赔,所有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本案警示广大农机手:安全无小事,守法是底线;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仅是对法律的遵守,更是对自己和家庭的责任。此外,本案执法过程呈现“县区级整改为主、市级提级处罚”的特点,即县区级负责日常巡查、责令改正;市级负责后续处罚程序,形成执法闭环。这种方式有效强化了基层农机安全全监管执法,为同类案件查处提供了可复制可操作的范本。
三、江苏省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卞某某使用其他拖拉机的证书和牌照等违法行为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8日10时许,江苏省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明亮村村部场院执法检查时,发现卞某某操作一台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悬挂号牌:苏09****3,发动机号:无)进行转场作业。卞某某现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其拖拉机驾驶证及苏09****3拖拉机行驶证,经执法人员查验比对,涉案拖拉机的驾驶室、前照灯、后视镜等外形特征均与苏09****3拖拉机登记信息不符,且涉案拖拉机发动机的钢印号码部位未打刻发动机编号,而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苏09****3拖拉机发动机钢印清晰规整。经询问,卞某某向执法人员陈述,因其名下的苏09****3拖拉机机况较差,于2023年10月,向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严某某购买涉案拖拉机(号牌号码:苏09****6,发动机号码:13*******1,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2024年11月12日依法注销)。卞某某购得涉案拖拉机后,为图省事,未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而是将其名下苏09****3拖拉机的发动机铭牌安装至涉案拖拉机发动机上,并将苏09****3拖拉机的行驶证和牌照用于涉案拖拉机。综上,卞某某存在三项违法行为,一是使用其他拖拉机的证书和牌照;二是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三是操作未按规定登记的拖拉机。
(二)处理结果
2025年5月16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卞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农(农机)罚〔2025〕27号),一是针对其“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二是针对其“操作未按规定登记的拖拉机”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三是针对其“使用其他拖拉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违法行为,收缴苏09****3拖拉机牌照(1块)、行驶证(1本),并罚款600元。
(三)适用法规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6.《盐城市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的裁量基准:首次发现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收缴挪用的证书和牌照,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四)案件评析
此案中当事人使用其他拖拉机证书和牌照的违法情形并非个例,特别是对于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形相似度较高,而用于确认唯一性的发动机及车架钢印号往往锈蚀严重、难以辨识,导致使用其他拖拉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对此,盐城市在农机行政执法中推行“一次检查,全面排查”:一是检查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二是运用“江苏农机监理APP”查询核对证件所记载的信息;三是比对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发动机钢印号、车架钢印号;四是对于发动机、车架钢印号难以辨识的,通过驾驶室、前照灯、后视镜等主要部件的外形、安装位置等细节进行识别和区分。这种“牌证检查+系统查询+钢印核查+外观比对”的综合检查方式能够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此外,该案中当事人私自将原先合规拖拉机的行驶证、号牌用于所购拖拉机,从而构成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办理此类存在多项违法行为的案件时,对违法行为分别定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同时,着眼增强农机手的法治意识,突出将普法宣传放在首位,既通过充分说理,让当事人认识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又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农机手学法、知法、守法,真正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规范一方。
四、重庆市农业农村委会同丰都县农业农村委查处余某某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6日,重庆市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虎威镇鸣羊村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杨某某正在使用一台疑似由小型收割机改装的机械运输农作物,经询问后得知该机械购自于余某某,随即向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反映了相关情况。2025年1月7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会同丰都县农业农村委,对当事人余某某涉嫌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的行为进行了执法检查和立案调查。经查,余某某,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4J,经营范围农业机械销售及维修。执法人员对余某某的农机维修门店和涉案的改装农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分别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余某某和杨某某分别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涉案改装的农机和有关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提取了余某某的身份证、农机维修门店营业执照、农机维修台账、收款记录和杨某某的身份证、付款记录等证据,对余某某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改装农业机械整机予以确认,事实清楚。
(二)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余某某经执法人员调查后主动收回涉案改装的农机并拆解处理,未造成不良后果,其违法情节较轻,应从轻处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余某某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是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二是处罚款1150元。
(三)适用法规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07项从轻裁量阶次“有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责令改正后立即整改,未造成不良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四)案例评析
联合收割机非法拼装改装会改变原厂安全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强制标准,无法通过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还极易引发侧翻、制动失效等事故,严重威胁农业生产和人身财产安全。本案当事人从事农机维修工作,擅自将小型收割机上的收割部件拆除,加装载货车斗,改装后用于农作物运输,彻底改变了收割机原有安全技术性能与使用用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农业机械整机非法改装案件,能够有效打击并震慑各类非法拼装、改装农机的违法行为,对农机维修从业者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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