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贴资金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任务支出。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通报各地资金使用进度,按需组织开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余缺调剂,防止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两年动态紧平衡。落实省级法定支出责任,安排配套资金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农机创新产品年度资金使用规模控制在全省中央资金总规模15%以内。严控累加地方补贴风险,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支持开展农机作业、新产品推广应用等,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操作程序
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含市本级、市辖区)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规定。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配套文件,并按规定发布相关内容。
(二)组织投档。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重点对高风险机具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
(三)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鼓励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四)提交申请。购机者完成购机后,省级补贴(含先行先试)产品购机时应付清货款,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以及付款凭证(现金支付的应说明情况并签字确认)等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鼓励使用“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并及时完成签字确认。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后方可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或办理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当年难以完成兑付时,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应及时告知购机者相关情况,在下一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五)审核核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购机者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开展多种核验方式,探索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量(面积)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加大对中央农机创新产品、农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先行先试”补贴产品、提高补贴测算比例产品和单台补贴额5000元以上等重点机具实物逐台核验力度;对单台补贴额5000元以下的非重点机具可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抽查核验的方式进行,抽验比例不低于10%,其中年度补贴数量少于100台的实施县抽验比例不低于40%,年度补贴数量多于1000台的实施县抽验数量不低于100台。对购置牌证管理机具并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可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免于实物核验,推进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机具信息及时准确推送。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提升监控能力。
(六)结算兑付。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和一卡通等渠道,向购机者兑付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告知购机者,做好政策解读,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七)资料归档。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深入落实市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各地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重点用于政策宣传、信息公开、机具核验、第三方核查等方面支出。乡镇有关部门配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鉴定支撑。实施农机鉴定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创新工作机制,提升鉴定服务效能。发挥农业农村部门企业属地管理优势,建立证前核查证后监督协作机制,强化鉴定产品监管。建立健全鉴定与补贴联动机制,加强对补贴产品参数异常等情形的联动处理,确保补贴产品与鉴定产品一致。强化机具抽查核验,发现问题的及时调查处理,并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优化服务效能。各地要全面运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智能终端等数字化、信息化技术手段,探索创新受理审核、机具核验等数字化应用场景,鼓励各地通过集中受理、预约上门等方式,提供申请、核验、登记“一站式”线下服务,切实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兑付进度。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有效落实补贴办理时限和机具核验要求。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的督查力度,落实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严格信用管理和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有效开展风险预警、违规排查。严格规范农机产销企业经营行为,因违规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因地制宜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保障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将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向社会公开,不得公开购机者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本年度补贴受益信息(附件6)。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6〕67号)、《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民用航空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7〕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24—2026年浙江省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2024—2026年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浙江省农机“先行先试”补贴方案
4.2024—2026年中央农机创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方案
5.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方案
6.县(市、区)20年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受益信息汇总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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