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盟市及以下农牧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创新鉴定,强化支撑。自治区农牧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农机企业申请鉴定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证前核查证后监督,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大型高端智能绿色重点机具的鉴定任务。自治区鉴定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外省有鉴定能力的机构鉴定,并组织相关鉴定机构和盟市、旗县(区)农牧部门及农机推广机构开展全流程监管。用好我国工业系统检验检测体系成果,联合有关部门加快提升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能力,加强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违规风险较大的鉴定(认证)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建立健全鉴定(认证)补贴联动机制,对鉴定(认证)过程中发现的粗制滥造、可靠性差、适用性差、涉嫌非农用等异常情形,要及时形成工作清单,加强对有关企业的跟踪监管,严把鉴定(认证)证书发放关口;对在自治区销售使用的补贴机具进行抽查核验,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同时采取封闭措施,商属地财政部门后,暂停受理相关产品的补贴申请,并将相关情况发送有关鉴定(认证)机构。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等部门对试验鉴定(认证)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强化抽查结果运用,将认证或检测工作质量较差的认证机构或第三方机构纳入“黑名单”,对其出具的认证结果或检测结果不予采信,并以适当方式通报,督促指导鉴定(认证)机构切实提高鉴定进度和质量。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盟市要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旗县(区)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牧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9〕21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盟市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盟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每年12月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2024—2026年内蒙古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内蒙古销售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