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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内蒙古印发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1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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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牧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各级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分配工作,不突破旗县(区)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模。财政部门会同农牧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旗县(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旗县(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旗县(区)际余缺调剂,及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旗县(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旗县(区),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根据各盟市资金执行情况,开展全区范围内补贴资金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各盟市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对于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盟市以及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盟市,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呼伦贝尔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兴安盟农垦事业发展中心、乌拉盖管理区按旗县建制对待,接受所在地盟市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指导和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统一考核。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我区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的通知》(农机发〔2022〕3号)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经费。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旗县审核、盟市兑付、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牧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通知。盟市及以下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机具核验制度、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进行投档,对投档产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投档平台全年开放,常年受理企业投档。自治区农牧厅分批组织开展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备,采取交叉互审等方式严格审核。从严整治不实投档行为,对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对多次或重复发生提供不实投档材料违规行为的农机生产企业,按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现场演示评价。对高风险机具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对现场演示或验证有问题的产品,组织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具体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机具以投档审核公示为准。

(四)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与农机供货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凡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发票和所购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附件2),并及时申报补贴。

(五)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本人提交购机发票、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身份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属旗县(区)农牧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严禁补增其他证明材料。在自治区境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到组织法人户籍地或注册地办理补贴,不得跨自治区(省)办理,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经办人为本组织成员证明。旗县(区)农牧部门受理补贴申请,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旗县(区)农牧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牧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旗县(区)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相关情况。

(六)机具核验。鼓励基层农牧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和进度。对部分机具设定以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具体机具种类以办理服务系统设置为准。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各盟市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牧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七)审验公示信息。旗县(区)农牧部门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内农牧机局发〔2019〕23号)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牧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八)兑付补贴资金。旗县(区)农牧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旗县(区)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旗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创新惠农惠牧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直达机制的通知》(内财农〔2024〕26号)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资金兑付工作,兑付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牧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结合地区农牧业生产需求,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可指定优先录入、优先兑付的品目和档次,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九)组织抽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因违规处理无法办理认购,造成购机者损失的,由违规主体负责。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文章关键词: 内蒙古 农机 补贴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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