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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4-02-02   来源:重庆农业农村委员会
内容字号:


附件3

《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9年5月,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九部门制定《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渝农发〔2019〕7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五年来,原《办法》为开展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力促进我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区县、市、国家“三级联创”体系。2018年7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2019年9月,中农办、农业农村部等十一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同年11月,农业农村部等九部委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对国家示范社评定监测工作作出新的规定、提出新的要求。2022年9月,《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修订后正式施行。

二、目的和意义

截止目前,全市农民合作社总数近3.7万家,农民合作社的产业类型日趋多样、合作内容不断丰富、服务带动能力持续提升,但也存在组织机构与章程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不规范、经营实力和联农带农能力不强等问题。同时,经过几年实践运行,原《办法》在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建设条件、评定及监测标准、评定及监测方式等方面,与国家政策规定衔接不紧密,与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不适应。因此,为进一步提高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与监测工作的规范性、连续性和合理性,加强动态管理、实行优胜汰劣,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修订原《办法》很有必要。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五章十九条,包括总则、申报、评定、监测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1-4条)。包括评定监测的目的与依据、市级示范社的界定、开展评定及监测应当遵循的原则、评定及监测工作采取的方式以及名额的确定等。

第二章申报(第5-7条)。包括明确申报资格、评定的基本条件和标准、政策倾斜对象等。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区县级示范社,依法登记设立且运行2年以上,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正常,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不含)以上;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成员账户健全;经济实力较强,出资总额、固定资产、年经营收入达到规定要求,服务成效明显,成员数量需符合规定;产品(服务)质量优,开展品牌创建;社会声誉良好,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评定(第8-11条)。包括每年评定一次,申报应提交的材料、申报流程等。市级部门联席会由市农业农村委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为成员,市级部门联席会在市农业农村委设办公室,组织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对各区县(自治县)和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推荐的示范社进行审核。各区县应加强对市级示范社的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针对市级示范社的辅导员制度,在财政奖励和项目支持等方面给与适当倾斜。

第四章监测(第12-15条)。包括实行动态监测制度、监测周期和范围、监测程序、监测结果发布等。监测程序与评定程序相同。市级示范社实行2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近两年内纳入国家级示范社监测并监测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新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可不纳入市级示范社监测范围。

第五章附则(第16-19条)。包括取消资格的情形、评定后变更名称的处置、实施周期、解释权限等,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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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重庆 农机 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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