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定
第八条市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由市级部门联席会评定。
第九条市级部门联席会由市农业农村委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为成员,市级部门联席会在市农业农村委设办公室,组织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对各区县(自治县)和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推荐的示范社进行审核。
第十条市级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评定程序:
(一)根据各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审定的推荐意见,市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对候选名单开展审查,提出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形成评定工作报告报市级部门联席会审定。
(二)市级部门联席会审定后,在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由相关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社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
(四)市级部门联席会将市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
第十一条各区县应加强对市级示范社的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针对市级示范社的辅导员制度,在财政奖励和项目支持等方面给与适当倾斜。
第四章监测
第十二条建立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市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市级部门联席会成员单位加强对市级示范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市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程序:
(一)市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提出市级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报市级部门联席会确定后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二)市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市级示范社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委。
(四)市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市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对监测名单开展审查,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建议,并提交市级部门联席会审定。
(五)近两年内纳入国家级示范社监测并监测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新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可不纳入市级示范社监测范围。
第十五条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以市农业农村委文件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市级示范社及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市级示范社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并作为评定与监测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