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省级认定标准及遴选程序
一、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
1.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时间满1年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包括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服务联合体等。
2.运行规范。应有固定经营场所,独立的银行账号,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建有内部管理、作业安全等相关规章制度。
3.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基础设施
1.农机具库棚。建有半封闭或全封闭的农机具库棚,包括机具存放区、维修间、零配件库等,占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2.育秧中心、烘干中心。平原地区育秧中心、烘干中心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丘陵地区不小于1000平方米。
(三)农业机械装备
1.农机装备数量。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农机装备总数分别不少于80台(套)、50台(套)、30台(套),合理配置可用于农业生产应急救灾的农机装备。
2.农机装备原值。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农机装备原值分别不少于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3.育秧能力。水稻主产区区域农机服务中心有育秧(苗)流水线不少于1条。
4.烘干能力。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烘干机(组)日烘干能力分别不少于100吨、50吨、20吨。
(四)农机社会化服务面积
1.粮油类。平原地区年农机服务总作业面积累计达到20000亩次以上,丘陵地区年农机服务总作业面积累计达到15000亩次以上,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年农机服务总作业面积累计达到10000亩次以上。
2.经作类。平原地区年农机服务总作业面积累计达到8000亩次以上,丘陵地区年农机服务总作业面积累计达到6000亩次以上,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年农机服务总作业面积累计达到4000亩次以上。
(五)农机维修
对外开展农机维修服务,配有农机维修设备和常用农业机械零配件。
(六)安全生产
严格遵守安全作业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措施。近三年,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农机事故。
二、遴选程序
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农业农村厅发布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遴选认定通知,公开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要求。
(二)自愿申请。农机服务组织自愿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供认定有关材料。
(三)县级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农机服务组织提供的申请材料,开展现场核实,并签署推荐意见。
(四)市(州)复核。市(州)对县(市、区)报送的初核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开展现场核查,形成复查报告,连同县级初核材料一并报送农业农村厅。
(五)省级抽查。农业农村厅组织对市(州)推荐的农机服务中心开展抽查、综合评审,提出拟认定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名单。
(六)社会公示。农业农村厅将拟认定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认定发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厅正式发布认定。
三、本标准及程序自2024年2月10日施行,有效期3年。